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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鉴于深圳易库易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其平台客户(下称“乙方”)拟就产品或服务采购业务开展合作,为保障甲乙双方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双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0 定义

1.1 信息披露方:在本协议中是指保密信息的提供方;

1.2 信息接受方:在本协议中是指保密信息的接收方。


2.0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最后一方接受通知函并同时开始履行该协议时开始生效(简称“生效时间”)。本协议将始终有效,直到任何一方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终止该协议为止。尽管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保密信息进入公众领域并成为公开信息之前,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3.0 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任何与信息披露方经营业务或行为有关的、信息披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无论该信息采用何种形式提供给信息接受方,保密信息接受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合理认为其为保密信息。


4.0 保密义务

4.1 在本协议下,信息接受方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实际用途或者计划内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同时

4.2 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不能将其复制给其他第三方,也不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4.3 双方承认并同意,为保护双方共同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所有合理必要的措施,总体上不能少于保护各自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至少确保保密信息是受到保护的,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无权的访问。

4.4 双方承认并同意,当信息披露方经书面提出收回其保密信息时,信息接受方应当返还所有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档、文件及部分计算机数据、软件以及其他按照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包括所有的副本及复制件。或应信息披露方要求将这些保密信息销毁。


5.0 例外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5.1 在信息披露方将信息提供给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已知道的信息;

5.2 信息接受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已被公众知晓或广泛使用的信息;

5.3 信息接受方从第三方处正当获得或接收到的不受保密限制的信息;

5.4 没有违背协议的情况下信息接受方独立研发获得的信息;


6.0 公开要求和限制使用

在司法或政府部门指令、要求或命令信息接受方公开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信息接受方可以向上述部门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信息接受方在披露保密信息前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通知信息披露方以便对该指令、要求或命令进行抗辩。如果信息接受方在已取得信息披露方的同意并符合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的条件时,信息接受方可对信息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资料进行必要范围以外的利用。


7.0 违约责任和索赔

信息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信息披露方有权要求信息接受方限期进行纠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信息接受方完全改正错误,消除影响为止。如信息接受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信息披露方损害的还应另行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信息披露方因信息接受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信息接受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8.0 完整协议和修改

本协议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这是完整和排他性的协议条款。本协议取代之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建议。本协议只能由双方书面修改或修正。


9.0 可分割性

如果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裁定或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对本协议项下双方权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将继续有效。


10.0 法律适用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依其进行解释。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即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 附属机构

本协议均适用于甲方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指的是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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